法規特寫

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九月一日出版的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命令一項、行政長官批示六項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三項,現簡介有關規定。

29/2008號行政命令,修改《公職補充福利制度受益人通則》。修改後規定,處於在職狀況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包括以私法制度受聘人士,以及處於退休、受領社會保障基金定期金、為退休效力而離職或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均為受益權利人。

23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2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

2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預防接種國際證書》的式樣。

23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供應「基站設備連安裝」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二百零四萬二千零九十四元整($2,042,094.00),並以兩年2008年及2009年)的分段方式支付。

23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非政府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23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從伊朗進口任何武器或相關物資,不論其是否源於伊朗領土。

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復康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宗旨是協助澳門特區政府構思、推行、協調和監察有關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以確保上述人士的平等權利,同時肯定其價值和尊嚴

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一)協助制訂、計劃、協調及跟進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政策;(二)對旨在預防出現肢體、心理及社會殘疾的計劃及工作,尤指在社區教育工作及為市民新開設的服務項目提供意見;(三)建議立法措施,並參與關於殘疾的預防和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及融入社會的法規草案和具法律性質的行為的分析和擬訂工作;(四)就為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群和積極參與,尤其是在消除障礙、防止歧視、推行社區復康計劃及促進社會共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提供 意見;(五)就有助行政當局、非政府組織及其他民間實體之間針對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而進行的協調和合作提供建議;(六)推動、協調或協助進行相關研究,從而優化資源,推行殘疾的預防及有助殘疾人士復康和參與的政策。(七)就主席委託委員會負責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並提出適當建議。此外,該會尚須負責製作委員會年度活動報告,並呈交行政長官審議。

“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包括:任主席的社會文化司司長;任副主席的社會工作局局長,如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替代主席的職務;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衛生局局長;勞工事務局局長;教育暨青年局局長;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體育發展局局長;法務局局長;交通事務局局長;復康事務和相關領域組織或機構的最多十五名代表;在社會工作和相關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最多五名社會人士。

委員會在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集舉行會議,為此,須提前最少四十八小時召集。另外,委員會可設立專責工作小組,以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特定工作,專責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在社會範疇或相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當認為有需要時,更可邀請澳門特區或以外的其他社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出席委員會或專責工作小組的會議。

10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高等校際學院人文學學士學位課程(宗教研究專業)的名稱為宗教研究學士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0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高等校際學院人文學學士學位課程(哲學專業)的名稱為哲學學士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0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傳播與媒體學士學位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